校内各单位:
按照学校年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部署,现对我校低职高聘教师开展聘期年度考核工作,同时开展2022年教师岗位低职高聘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职高聘教师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对象
具体名单见附件1:《关于公布2018年教师低职高聘第一批聘用结果的通知》(湖师发[2018]87号)、附件2:《关于公布2020年度教师低职高聘聘用结果的通知》(湖师发[2020]17号)、附件3《关于公布2021年度教师低职高聘聘用结果的通知》(湖师发[2021]26号)。
(二)考核依据
教学工作量的考核依据文件《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湖师发[2019]49号)。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依据文件《湖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修订版)》(湖师发[2021]29号)。
(三)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考核程序包括:个人填报、基层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核、科研处审核、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各基层单位对个人所提交的当年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字盖章。个人携《考核表》及相关的教学、科研支撑材料分别到教务处、科研处进行2021年度的工作量审核,并于9月30日前将《考核表》提交至校人事处职改办。
(四)考核要求
本次低职高聘教师年度考核先进材料院教师按科研为主型进行考核,其他学院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并重型进行考核。业绩计算起止时间:
1、第一批低职高聘人员,考核业绩计算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第二批低职高聘人员,考核业绩计算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
3、第三批低职高聘人员,考核业绩计算时间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二、2022年低职高聘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1、新的申报人员,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2、2019、2020、2021年三批已经入选低职高聘的人员,在前期所有年度考核均合格的前提下,满足湖师发[2021]9号文所规定的更高岗位条件的,可以终止原低职高聘合同,按照文件规定,申请新的更高的高聘岗位,签订新的低职高聘合同。
3、2019、2020、2021年三批已经入选低职高聘的人员,若未聘到新的高聘岗位的,保持原低职高聘岗位及聘用合同不变。
(二)申报岗位
2022年可申报低职高聘教授三级、教授四级、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副教授三 级五个岗位。
(三)申报条件
严格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的规定执行。个人申报业绩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申报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基层单位审核推荐、教务处审核、科研处审核、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资格审查、公示、学校审定、发文等程序。
1、个人申报
个人对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的申报条件规定,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申报表》(模板见附件,简称《申报表》,下同)后,连同《申报表》对应的支撑材料原件一起报所在学院审核。
2、基层单位审核推荐
学院受理个人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即:《申报表》及其对应支撑材料原件)和申报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3、(10月3日至7日)科研处审核
申报人员携《申报表》及支撑材料原件至科研处审核,科研处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10月3日至7日)教务处审核
申报人员携《申报表》及支撑材料原件至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5、(10月7日至12日)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资格审核
申报人员携带由所在学院及职能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和对应的支撑材料原件到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资格审核。
6、学校审定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进行结果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聘任发文。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审核工作一律实行“一报制”,即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单位仅受理申报审核一次,凡逾期未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
2、申报审核实行“签审负责制”,即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由申报人、审核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对弄虚作假等任何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行为,一经查实必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申报人员个人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消其后续三年内的申报资格;涉及审核人的,给予审核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兑现当年绩效考核,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个人违纪责任直接关联所在单位年度考核。
附件:
1、《关于公布2018年教师低职高聘第一批聘用结果的通知》(湖师发[2018]87号)
2、《关于公布2020年度教师低职高聘聘用结果的通知》(湖师发[2020]17号)
3、《关于公布2021年度教师低职高聘聘用结果的通知》(湖师发[2021]26号)
4、《湖北师范大学低职高聘教师年度考核表》
5、《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申报表》
6、《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
7、《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湖师发[2019]49号)
8、《湖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修订版)》(湖师发[2021]29号)
校岗设办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