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1、首次申报人员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
2、2018、2020、2021、2022年已发文聘用的低职高聘人员,在前期所有年度考核均合格的前提下,满足湖师发[2021]9号文所规定的更高岗位条件的,可以终止原低职高聘合同,按照文件规定,申请新的更高的高聘岗位,签订新的低职高聘合同。
二、申报岗位
申报人员可申报低职高聘教授三级、教授四级、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副教授三级五个岗位。
三、申报条件
严格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的规定执行。个人申报业绩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申报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基层单位审核推荐、职能部门审核、材料提交、学校审定等程序。
1、个人申报
个人对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的申报条件规定,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携《申报表》1份及对应的支撑材料原件、复印件报所在学院审核。
2、基层单位审核推荐
学院受理个人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申报表》及相应支撑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申报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3、职能部门审核(12月22日—27日)
申报人员根据符合业绩条件的类型,携《申报表》及相应支撑材料原件、复印件至教务处或科发院审核,教务处或科发院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材料提交(12月22日—28日)
申报人员将由所在学院及职能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及相应支撑材料原件、复印件报送至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405室。
5、学校审定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聘任发文。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一报制”,即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单位仅受理申报审核一次,凡逾期未进行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
2、申报审核实行“签审负责制”,即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由申报人、审核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对弄虚作假等任何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行为,一经查实必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申报对象本人的,撤销其高聘岗位,取消其后续三年内的申报资格;涉及审核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1:《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pdf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