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教师低职高聘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发布时间:2023-12-21浏览次数:10

    一、申报对象

1、首次申报人员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规定执行见附件1

2、20182020、20212022年已发文聘用的低职高聘人员,在前期所有年度考核均合格的前提下,满足湖师发[2021]9号文所规定的更高岗位条件的,可以终止原低职高聘合同,按照文件规定,申请新的更高的高聘岗位,签订新的低职高聘合同。

二、申报岗位

申报人员可申报低职高聘教授三级、教授四级、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副教授三级五个岗位。

三、申报条件

严格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的规定执行。个人申报业绩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1225日。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申报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基层单位审核推荐、职能部门审核材料提交、学校审定等程序。

1、个人申报

个人对照《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的申报条件规定,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1份及对应的支撑材料原件复印件报所在学院审核。

2、基层单位审核推荐

学院受理个人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申报表》及应支撑材料原件复印件)和申报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3、职能部门审核(1222日—27日)

申报人员根据符合业绩条件的类型,携《申报表》及相应支撑材料原件复印件至教务处或科发院审核,教务处或科发院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材料提交1222日—28日)

申报人员由所在学院及职能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及相应支撑材料原件、复印件报送至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405

5、学校审定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聘任发文。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一报制”,即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单位仅受理申报审核一次,凡逾期未进行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

2申报审核实行“签审负责制”,即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由申报人、审核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对弄虚作假等任何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行为,一经查实必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申报对象本人的,撤销其高聘岗位,取消其后续三年内的申报资格;涉及审核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1:《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暂行办法》(湖师发【2021】9号).pdf

附件2:《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低职高聘申报表》.docx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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