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发布时间:2024-03-04浏览次数:2259

校内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199号)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23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服务公共事业发展,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坚持分级分类考核,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推动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对象和实施主体

(一)考核对象为纳入岗位管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校领导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学校党委负责本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部署、政策指导、结果报备和监督;各单位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考核等次和比例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人员数总数的16%以内(另行考核的人员不计算在内)。

)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比例与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优秀单位评优指标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良好单位评优指标比例增加3个百分点;不合格单位本年度评优指标比例控制在10%以内。具体分配指标详见附件1(中层干部优秀指标不在本表之列)。

)没有完成年度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的人员,当年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考核工作程序和方法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发布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二)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个人总结。

(三)各单位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等方式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优秀等次人员进行公示。

五、相关事由

(一)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二)挂职、援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各级驻村工作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由所在县(市、区)统筹进行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掌握在23%以内,省市牵头单位协助帮扶县(市、区)做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反馈各派出单位考核时应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当地驻村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受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档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监委、省人社厅、省国资委湖北省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鄂纪发〔2022〕6号有关规定确定。同时受到两种以上处理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考核档次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对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表现。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聘用管理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优秀等次的,每人发放1500元奖金。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七、具体工作安排

(一)各单位党委(总支)统一安排布置考核工作,成立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单位领导及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机关党总支的年度考核工作以各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二)个人总结。教职工通过“湖北师范大学网上服务大厅”中“年度考核”系统模块填报《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应简明扼要,字数应控制在一页内,个人表格需在3月10日前在系统里提交所在单位(系统将于3月4日-3月10日开放)。

(三)各单位采取民主测评、个人访谈等方式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各单位工作人员在系统登记教职工考核等次,在系统生成并导出《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各单位向人事处报送年度考核结果,需提交如下材料:

1、经公示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需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教职工个人《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表格分为系统线上填写和线下填写两部分,请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完整;需线下手工填写部分要求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及红色或纯蓝墨水填写。中层干部也需在系统填表,具体考核工作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3、考核等次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未参加考核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在系统里简要备注原因;基本合格及以下的、未参加考核的还需书面说明具体情况并附相关佐证材料,需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可视情况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合进行。要以年度考核工作为契机,持续开展“吃空饷”问题自查,加强对人员在岗情况及考核结果的公示管理,及时核查整改相关问题,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巩固和完善防治“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统筹安排考核时间,关于《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具体填写要求详见校表(附件2)。本次年度考核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开始,考核结果于3月15日前报送至人事处407办公室。

(三)本通知具体条款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2023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分配表

2、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样表)

附件1.doc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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